数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办法
(2021年7月6日党委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合肥工业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学院教代会,下同),是学校教代会的下级组织,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院政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第三条学院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四条学院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院教代会的活动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学院教代会在学院内部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学与管理改革、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改革和重要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年度行政工作、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院制定和提出的津贴和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以及与教职工直接相关的聘任、考核、奖惩等办法与规章制度。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听取学院领导班子及干部的述职并对其进行评议;
(五)审议单位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学院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六条学院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到期换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遇到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七条学院教代会代表人数的比例,可按学院教职工人数的15%至50%确定。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代表应有一定的比例。教学单位教师代表不少于60%。
第八条学院教代会的议题必须紧密结合学院的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经党政工协商后确定。
第九条学院教代会代表提案可1年或2年征集一次。提案处理可参照学校教代会提案处理的相关规程。
第十条学院教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大会。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学院教代会设立执委会,执委会由5至9人组成。成员为单位正式代表中的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其中一线的同志占多数。执委会负责学院教代会的届内会议的召开及闭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学院教代会换届大会的召开,应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负责人参加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大会筹备过程的领导和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学院工会是学院教代会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负责学院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与单位领导沟通;
第十四条召开学院教代会前,学院工会应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指导。
第四章教职工代表
第十五条学院教代会代表的条件、权利和义务及产生办法与学校教代会类同。
第十六条学院教代会代表任期四年。学校教代会代表应为学院教代会代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从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数学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中共合肥工业大学数学学院委员会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