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
教师公派出国学习交流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2018年3月6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教师公派出国学习交流的管理,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国外著名大学、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教师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提高教师队伍的国际化程度和整体实力,加快一流学科建设进程,根据学校近几年来教职工绩效分配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业绩导向的原则。
2.考核范围:获得国家和学校公派等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资助,期限在三个月至一年(含一年)并经学院和学校批准出国(境)的教师。一年以上的(含需要延期的)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3.考核工作实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的原则,学院根据其工作业绩酌情发放绩效津贴。
①、教师出国(境)访学、进修、学习交流到达目的地后二周内,应以信件、电子邮件、QQ留言等方式向所在系(主任、支部书记)和学院(院长、书记、行政副院长)汇报情况和在外工作计划安排,并告知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以后每三个月向学院(行政副院长)提交访学、进修、学习交流的进展情况与思想状况,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
②、教师出国访学、进修、学习交流结束回国后应及时向学院提交在外学习交流的总结报告,并由学院组织进行一次学术报告和研究工作汇报。学院考核领导小组给出考评意见。
③、教师在出国(境)期后的下个月,绩效工资将按照其本人绩效工资档次(全年)的50%先预发放到本人工资卡,出国任务完成后,根据学院考核领导小组的考评意见多退少补。
④、教师在出国(境)的年度考核期内,若已完成了学校规定必须完成的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和研究生指导工作,出国后能经常保持与学院联系、汇报工作情况,回国(境)后及时提交工作总结的,经过学院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后,出国(境)期间的绩效可全额发放。
⑤、教师在出国(境)的年度考核内,没有或者部分完成了学校规定必须完成的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和研究生指导工作,但出国期间能经常保持与学院联系、汇报工作与思想情况的,回国后及时提交工作总结的,经过学院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后,绩效按照实际出国时间50-90%发放。
⑥、教师在出国(境)的年度考核内,既没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和研究生指导任务,访学期间也未发表论文、或回国后不及时提交工作总结报告,经过学院考核领导小组的考核后,绩效按照实际出国时间0-50%发放。
⑦、学院奖励性绩效按照学院教代会通过的办法以及学院考核领导小组意见,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发放数额。
⑧、教师出国(境)期间若违反政治纪律、法律,泄露国家机密等,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给单位或国家造成名誉损失的,经学院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津贴和岗位工资不予发放,已预支的全额追回。
4. 本办法自2018年3月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
合肥工业大学
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
201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