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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确认2021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温馨提示

    发布日期:2020-12-24 作者: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31日前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确认入口已于2020121日开放,请教职工更新或下载最新版本“个人所得税”APP,于20201231日前完成信息确认或采集,以免影响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享受。

    税务机关有关通知:

    专项附加扣除确认https://mp.weixin.qq.com/s/ikm3Xpscuj0DPX3iF4ImaQ

    财务处

    20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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